企业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信用保险指南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承担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发放延期付款等)造成的收汇损失的一种政策性保险,深圳报关行和海关的关系:海关是进出口货物监管的部门,报关行只是将进出口的资料送至海关审批,获得进出口同意的一个关卡,)和进口商对许多出口企业的商业风险(包括破产、违约和拒收),深圳报关公司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经过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开通短期综合保险、中长期出口买卖双方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险种。
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发展公司员工来说,在具体实际操作时应切实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申请配额时:
1.合同一旦签订,限额应立即适用于保险公司。由于信用调查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信用机构进行调查的时间,有时长达一个月。
2、如果合同有任何变更,在限额批准前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为L\\u002FC、D\\u002FP或D\\u002FA付款方式,但装运方式为空运或提单,则风险等同于O\\u002FA风险,应适用O\\u002FA方式的限额。
4.由于社会保险企业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市场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安全风险,如果中国出口与保险有限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发展条件与限额支付经济条件不一致,保险服务公司可以将不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应注意:
1.出口企业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进行填制《出口市场信用社会保险申报单》,向保险有限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二、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少报、虚报。
三. 如何办理索赔:
填写相关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具有以下研究资料:
1. 详述案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证明保险标的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u002FP或D\\u002FA托收委托书、D\\u002FA承兑单据(该单据是我国出口企业自身利益受损时的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偿的法律依据)。
证明损失原因和数额的文件,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
2.由银行发展或有关机构可以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买卖双方交换信件和电报。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六个。处理索赔时,我们应注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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